2004年11月30日 浙地税函[2004]50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稽查局:
为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
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适应
我省经济发展,经研究,现就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为: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超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1]
209号)规定标准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