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日 杭地税一[2004]351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
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
[2004]4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条件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应逐年进行审批。
二、省地税局浙地税一[1998]71号第七点关于代建房屋的营业税政策规
定停止执行后,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它不动产)的行为,
同时符合下列二个条件的仍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的转移。
附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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