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4日 杭地税二[2004]6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
稽查一局、稽查二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所说“个人”,我市规定为:在我市范围内按“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二、根据浙地税二[1999]28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行工资、业务费、差
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额总额提成办法的,对支付给与企业签订劳动合
同关系的雇员的费用,其工资、业务费、差旅费的比例按50%、20%、30%掌
握,并仍按原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
三、各地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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