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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432号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浙地税函[2003]432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 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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