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2]92号颁布时间:2002-08-12
2002年8月12日 浙地税发[2002]9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省地税局研
究决定,2002年继续开展全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以我国加入WTO为契机,认真做好地税系统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及时清理纠正
违法、违规税收政策,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
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工作指导方
针,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检查内容
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
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2001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
到以前年度。重点内容主要是:
(一)地方性税收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
1、是否严格按照浙地税发[2001]137号文件规定认真开展地方性税收
政策法规清理工作,清理违法、违规政策的纠正、整改情况;
2、有无新制定的税收违规政策。
(二)各级地税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情况和
实施情况,重点是:
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减免了多少税额;
2、对支持农业生产和服务方面的有关营业税免税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3、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对国家级和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上述业务,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种
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对为农服务行业等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4、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5、是否已经按省政府文件规定停止征收屠宰税。
(三)各级地税部门执法行为规范性检查,重点是:
1、延期缴纳税款是否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逐级报省局审批,滞纳金是否严
格依法加收;
2、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的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是否按规定程序办
理;
3、是否按照省局浙地税发[2001]60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了对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的营业税有关管理措施;
4、有无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和税前扣除办法;
5、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控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已利用《税友2000》对前
100名高收入者实施监控;投资分红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
管措施落实情况;
6、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落实情况;
7、税收会计核算是否做到及时、规范、正确、完整,其中欠缴税金核算数据是
否账表一致、账实一致,有否违规设立税款过渡户;
8、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各环节的制度规定是否贯彻落实到位;查处
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
规范,手续是否齐备,档案是否健全;处理(处罚)是否得当,执行是否有力,是否
超越或滥用职权(主要是是否按规定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移送);对举报案件
查处是否及时(包括是否及时立案并结案、及时入库税款、及时发放举报奖金、及时
上报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等)。
(四)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市、县(市、区)局应按照省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
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50%。省局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在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及其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询问被检查单位人员有关情况;
(五)也可采取问卷、发公开信等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情
况的意见;
(六)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时,经执法检查组组长批准,按规定程序延伸到相关纳
税人进行调查取证。
四、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分别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8月15日至9月10日
为自查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0月8日至10月25日
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税法和省统一规定
抵触的涉税(包括有关费、基金,下同)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
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和省统一规定相抵触的具体行
政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各级政府等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和省
统一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同级地税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
行,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对地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和
省统一规定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地税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
报上一级地税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和省统一规定而少征的税(费)款,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
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应及时
移送。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执法检查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
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位局领导具体负责,并由各级地税机关法制部门牵头组织。
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
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地税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
完成。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
统计表》(见附件),并由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
(五)各市地税机关应于2002年10月25日以前向省局报送检查总结(迟
报单位及对一些屡查屡犯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检查总结应当包
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问题处理情况、改进税收
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