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塑料编织生产企业实施产量正常峰值增值税稽核管理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98)39号颁布时间:1998-04-22
1998年4月22日 平国税告字(98)3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核办法》及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
执行<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若干意见》,结合塑料编织生产情况,为加强增值税
管理、严肃税收法纪,决定对塑料编织生产企业实施正常峰值增值税稽核管理,确定
面粉编织包装袋单台圆织机月产量最小值为2.6吨、 水泥编织包装袋单台圆织机
月产量最小值为3.2吨, 纳税人纳税申报低于正常峰值最小值且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将实施重点检查。根据今年1至3月份申报情况,请纳税人务必按以上要求
认真自查,在4月28日前补办申报手续,逾期不报者,一经查实存在偷税行为,将
严肃处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