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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货运税收管理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98)36号颁布时间:1998-04-22

     1998年4月22日 平国税告字(98)36号   为了加强我县出口企业(指已取得进出口自营权的工业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出 口货物运输的税收管理、扶持和促进我县出口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 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现就我县出口企业货运的税收管理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起运之前,须持出口货物自制发票、空白外汇核销单复 印件、进仓单复印件就近到各办税服务厅(中心)签章登记,由办税服务厅(中心) 进行台帐登记。   二、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起运之时,须随车携带已由办税服务厅(中心)签章登 记的出口货物自制发票。   三、出口企业须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出口货物运输手续,否则一经查处,依《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严肃处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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