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8年度清仓盘点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98)47号颁布时间:1998-12-25
1998年12月25日 平国税告字(98)47号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精神,根据平国税政(98)
500号文件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应于12月31日前进行98年度清仓盘点,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仓盘点企业范围
凡国营、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要进行清仓盘点。
二、清仓盘点时间要求
纳税人清仓盘点工作必须于12月31日前完成,并将《清仓盘点清单》报送国
税办税服务厅(中心)。
三、清仓盘点后纳税人帐务处理
纳税人清仓盘点后,帐实不符的情况应自行调整会计科目,存在虚抵税款或应进
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要于1月10日前自行补充申报纳税。99年1月10日前,由
税务机关进行盘点,抽样核验。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律移送稽查,视同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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