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公告
平地税告字(97)第6号颁布时间:1997-04-03
1997年4月3日 平地税告字(97)第6号
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广大公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取得应税收入,都应按时申报缴纳俱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
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近年来,我县税务机关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工
作,同时也完善了有关征管制度,涌现了一大批自觉申报纳税的公民和认真履行代扣
代缴义务的单位。由于个个收入交隐蔽,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差,给我县税务机
关依法征税造成很大的阻力。为严肃税法,调节公民个人收入的水平,啬地方财政收
入,根据税法规定,结合我县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希认真执行。
一、确定4月11日为我县公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日。凡在97年3月(含)以前,
取得应纳税所得额而未申报纳税的,都应在4月11日以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凡是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行政机关、中业单位及其他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
团体均应认真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没有执行或没有认真执行找扣代缴工作的,其单
位主管领导应督促财务部门于4月11 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支
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补缴入库。
三、个个所得税纳税人或代扣代缴单位不按以上公告规定执行的,我县税务稽查
大队及所属各中队将于4月12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地毯式清查, 发现应扣未扣或应
缴未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在新闻单位设立违章偷税爆光台予以公开曝光。
四、对以上公告有不明确之处可请到当地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及平阳县税务
师事务所咨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