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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业务若干增值税问题处理办法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46号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平国税告字46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我县企业间的兼并、转让、重 组、货物投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合并)时常发生,但企业合并过程中未能处理好增 值税纳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就企业合 并过程中发生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自制半成 品、产成品)销售、投资、移送等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并予公告:   一、关于合并业务中存货的增值税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 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企业合并前将货物全部对外销售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2、企业将存货划转到合并公司,不论被合并企业是否继续保留法人地位,还是 作为合并企业的分公司续存,不论存货划转是有偿、无偿,还是投资形式,均应缴纳 增值税。   3、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在组建集团公司时,将存货作为股金投入集团公司,应 缴纳增值税。如存货所有权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地位也未改变,存货未移库,属未 发生销售行为的,暂不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平国税政(98)500号文件规定,各有关企业应 于1998年12月15日前向所属各办税服务厅(中心)补申报缴纳其合并业务中 应缴的增值税,逾期不申报,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严肃处 理。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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