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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118号颁布时间:2008-04-02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中的“从业人数”是指按企业每月月末从业人数平均计算的企业从业人员数,“资产总额”是指按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
  二、2008年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2007年度从事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核实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三、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从事行业和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下发后,《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4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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