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36号颁布时间:2005-03-08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县支局:
  为加强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管理,现将国税发[200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收证明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印制;开具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局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内要加强税收证明的管理,做好台帐;对外要与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定期协调机制。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