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5]163号颁布时间:2005-04-20
各分局(局)、县局:
为加强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管理,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税收证明”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市局、各属地管理分局、全职能局应按规定建立领、销、存台帐,并按规定登记《“税收证明”管理台帐》(见附件二)。
三、移民转移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继承转移申请人和户籍在外地有来源于我市收入的移民转移申请人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涉及不动产变现的,一律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四、移民转移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证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开具税收证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申请人移居台湾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四)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
(五)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包括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六)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继承转移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证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四)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五)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六)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各属地管理局、全职能局应在对申请人财产变现所涉及税收问题、移民转移申请人在境内未完税收事宜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分局长批准后方可开具《税收证明》。
七、各单位在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开具《税收证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协调解决。
附件: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开具税收证明申请审批表(略)
2、“税收证明”管理台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