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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新长江港口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254号颁布时间:2006-06-30


常州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常州新长江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港口码头建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常国税发[2006]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州新长江港口有限公司是于2003年1月24日由常州长江港口开发有限公司、新加坡佳联控股有限公司和江苏新华发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常州港的基础上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位于江苏常州市新区(属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总投资2131万美元,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2004年6月3日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经营期限为20年,公司主要从事码头、港口工程建设、经营;货物装卸、搬运、仓储服务;中转联运服务;港口机械设备的修理、修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经营港口、码头项目的所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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