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188号颁布时间:2005-09-13

     2005年9月13日 苏国税发[2005]18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 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是对汽油、柴油消费税进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请各地认真贯 彻,并结合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加强税源管理,探索油品消费税纳税评估的新方法、 新思路。对执行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通知》第十八条中“计划”的销售 情况函告使用计划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便于计划使用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执行《通知》第二十条规定。    三、请各地于次年1月25日前将《通知》第十九条中规定上报的计划执行情况 上报省局。    四、《通知》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何操作,省局正在研究,将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