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9日 苏国税发[2005]16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
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未达起征点户应按照苏国税发[2005]30号文件要求,按季、半年或
一年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具体报送期限由
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确定。
二、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实际经营额连续6个月达到起征
点或全年各月平均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 主管国税机关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其定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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