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8日 苏国税函[2005]184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帝人加工丝(南通)有限公司支付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利息
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通国税发[2005]2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
以
国税函[2005]358号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4年11月17日与帝人加工丝(南通)有限公司签
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24000万日元,贷款期限为7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9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
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80号)的规定,对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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