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3日 苏国税发[2005]8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5]43号,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层级管理体制。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纳税评估管
理办法》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的要求,明确职责,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省局将按照税种纳税评估的要
求,制定分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指导意见,提供资料稽核的基础模型和分析方法,定
期编发纳税评估典型案例,为基层国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业务指导;结合全
国税收普查资料和行业信息,为基层提供纳税评估参考税负。各省辖市局要充分依托
征管信息系统和“一户式”管理软件,积极探索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
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等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本地实际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指
导基层开展评估工作;要加强对本地区用废企业用废率、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耗用
率等特定行业物耗率和专项参数的收集,及时为基层纳税评估提供参考;要建立纳税
评估结果的反馈和分析制度,加强考核监督。各县(市、区)局和基层分局,要根据
信息中心分析、筛选的评估对象,制定评估计划,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要及时向上级
评估管理部门反馈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根据评估实践完善各类纳税评估参数指
标。
二、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部门协作机制。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
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
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
况进行总结和交流;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
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税种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
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评估工作
指导意见;信息中心负责根据税种管理部门确定的指标和预警参数筛选评估对象,提
供给相关县(市、区)局和分局。稽查部门应将管理部门按规定移送的评估对象列入
稽查案源,并及时反馈案源处理情况。
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23条所称“重点税源户”是指各级国税机关计财
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户。
四、鉴于我省去年11月份下发的《规程》的主要内容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
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而且与《规程》相配套的STAIS相关业务流
程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增值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已下发执行。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我省纳税评估工作暂仍按《规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规程》的内容与总局的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较大冲突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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