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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27号颁布时间:2005-01-24

     2005年1月24日 苏国税函[2005]27号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徐国税发[2004]20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1号 批复如下:    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800 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 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沛县坑口环保 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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