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1日 苏国税函[2005]2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除无锡、苏州两市所属江阴、宜兴、常熟、昆山、张家港、太仓、吴江七市(县)
外,我省其他县(市)邮政局因实行市(县)财务管理一体化模式,已不具备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条件,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税收管理事项上划到其上一
级邮政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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