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0日 苏国税函[2005]21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宝泰菱工程塑料(南通)有限公司支付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
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152号文)收悉。经请
示,国家税务总局以
国税函2004[1369]号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2004年4月与宝泰菱工程塑料(南通)有限公司签订贷款
协议,贷款1500万美元,期限为2004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18日,
利率为6个月LIBOR+0.125%。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
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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