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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21号颁布时间:2005-01-20

     2005年1月20日 苏国税函[2005]21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宝泰菱工程塑料(南通)有限公司支付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 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152号文)收悉。经请 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4[1369]号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2004年4月与宝泰菱工程塑料(南通)有限公司签订贷款 协议,贷款1500万美元,期限为2004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18日, 利率为6个月LIBOR+0.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 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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