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0日 苏国税函[2005]20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
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4]17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
国税函[2004]1372号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3年12月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贷款1000万美元,利率为LIBOR+1.10%,贷款本金于2006年6月
25日和2006年12月25日分两次归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
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
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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