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7日 苏财税[2004]5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
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4]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下发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4]5号)停止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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