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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做好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13号颁布时间:2005-01-28

     2005年1月28日 苏国税发[2005]1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发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 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根据我省实际,除电力产品价外费用仍暂按原办法征 收外,其他均按新的统一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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