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1日 宁国税发[2005]6号
宁地税发[2005]2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税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各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及
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有关核定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的实际状况,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鉴定核定征收方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中小企
业自身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普遍存在帐簿设置不全或帐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
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给征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为
了更好地规范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将暂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中小企业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以督促企业加强会计核算,
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1、全面了解中小企业现状,对中小企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
税义务等情况进行清理。
2、根据清理的情况,有步骤有重点地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中小企业,组织一
次纳税评估或税收调查。
3、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
的企业,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对年销售(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企业;
2)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企业。
二、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本通知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
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
核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率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
准确核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公式中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三、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应纳税所
得率的标准暂定如下:
序号 行业 应纳税所得率
1 工业 7%
2 商业 7%
3 交通运输业 10%
4 建筑业 10%
5 饮食服务业 10%
6 娱乐业 20%
7 中介机构 15%
8 信息业、技术服务业 15%
9 文、教、卫、体的企业、公用事业、旅游业、居民服务业 10%
10 其他行业 15%
2、对从事多种行业经营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上年度占全部收入总
额比重最大的主营业务项目确定其当年的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一经确定,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由于主营业务发生变化而造成适用应税所得率发生变化的,当
年不作变更,但应在次年3月底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在下一年度变更调整。
3、对纳税人行业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核定应税所得率。
4、对个别实际盈利水平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纳税人,可在不高于国家税务
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率的最高限度范围内
按户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局备案。
四、核定征收程序和方式的确定
1、核定征收方式一律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
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
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
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2、原有查帐征收企业转为核定征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列《企业所得税征
收方式鉴定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并下达《企业所得税核定
征收通知书》。
3、当年新办企业,凡属于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在进行企业所得
税征收方式初始鉴定时,原则上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对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
政策的新办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
4、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税务机关在税收稽查、纳税评估或税收调查中发
现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5、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如
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在年度终了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申
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准予在下一年度改变征收方式。
6、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集中组织一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对
核定征收企业申请变更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以及需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主管
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调查核实的工作。
五、核定征收的监督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积极引导、帮助、督促
纳税人建帐建制,规范财务核算,逐步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2、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纳税评估,对收入规模
较大的企业、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纠正其存在的问题。
3、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每年将组织开展核定征收企业的典型调查,对部分行业
或企业实行跟踪管理,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核定征收的征管工作要求。
六、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
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单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审批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