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日 苏国税函[2004]39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由二级或三级成员企业统一计提呆账准
备、统一扣除呆账损失,对各成员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经研究,
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200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改变成员企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所具有的独
立纳税人身份,除总局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税务事项均在当地办理。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与其他独立纳税人一样进行税收管理”规定,
所有汇总纳税金融企业所属成员企业发生的包括呆账损失审批等税务事项均应按《通
知》规定办理。
二、依据《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以
下简称《办法》)第九条以及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苏国税发[2003]121号)第四条规定精神,所有汇总纳税金融企业所属成
员企业发生呆账损失,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国家税务总局、省
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权限经审批确认后税前扣除。
三、根据《通知》、《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
是否由上级统一计提或统一核销,均不得改变成员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
批以及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等税务事宜的规定,成员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
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国税机关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如由二级或三级
成员企业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统一扣除呆账损失的,二级或三级成员企业在办理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时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呆账
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否则对其发生的呆账损失二级或三级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不得给予税前扣除。
四、年度终了4个月后,所在地国税机关可进行监管检查,发现申报不实或者以
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予以就地补税,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二级或三级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申报表
中呆账损失的核实工作,发现与其提供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税前扣除呆账损失金
额不一致的,一律做纳税调整,并将已调增呆账金额反馈至各有关省辖市国税局,同
时报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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