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联合办案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便稽函[2004]152号 苏地税稽函[2004]9号颁布时间:2004-12-21
2004年12月21日 苏国税便稽函[2004]152号
苏地税稽函[2004]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常熟市
地税局稽查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联合办案试行办
法》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联合办案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及协同作战的能力,加强信息交流和情
报交换,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
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作相互协作的意见,特制
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联合办案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联合办案办法》)。
第二条 《联合办案办法》适用于国、地税税务局各自征收的税种涉及到同一个纳
税人的所有纳税人。
第二章 联合办案机构
第三条 为保证国、地税稽查局联合办案工作的正常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国、
地税稽查局联合办案联络小组,组长采取年轮交换制,成员由各职能部]的负责人组
成,日常事务由国、地税稽查局案源部门负责。
第四条 联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联席扩大会议,会议一般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视情召开,何时召开由正、副组长商定。
第五条 每次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缺席,由副组长主持。每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通报前一阶段联合办案的基本情况,总结经验,指出不足;交流研究近期需要联合办
案的案源和方案。每次会议的内容、意见和方案,应制作“会议纪要”。
第六条 联合办案的案源信息由国、地税稽查局案源部门提供,由联络小组负责部
署、安排检查并做好统一协调,联合检查的结果,按不同税种分别归类。
第三章 联合办案的具体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国、地税稽查局联合办案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同时涉及国、地税征管税种的专项检查。
2、群众举报涉及对方税种确实需要联合办案的案件。
3、国,地税共同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的检查。
4、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的对部分纳税户的检查。
5、其他需要联合办理的案件。
第八条 除上级交办、群众举报、专项检查等有具体时限规定外,对被查对象进行
联合办案的所属期一般为以前年度。
第九条 国、地税稽查局全年联合办案的计划,由联络小组根据国、地税务局对稽
查工作的要求及年度检查计划制定。联合办案具体被查对象的确定,由双方提出被查
对象的名单,报联络小组确定。
第四章 联台办案的实施
第十条 联合办案双方应选派人员组成检查组,组长由联络小组确定,检查组一般
以国、地税稽查局各二人以上为宜。
第十一条 联合办案人员应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观念,检查中口径要统一、有分有
合、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
的程序及所征管的税种,分别进行检查取证。
第十二条 检查中须提取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的各类证据资料,应按法定权限和程
序进行,在提取中双方可共同使用的证据资料,由提取方提供复印件加盖提取方稽查
局章后提供给另一方;不可共同使用的证据资料,在检查组长统一安排下,由检查人
员分别提取。
第十三条 凡从纳税人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记载中提取的数据资料应统一组织一
次性提取,数据一致,复印后分别使用。
第十四条 联合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形成《税务稽查报告》,
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五条 国、地税稽查局应根据检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和提取的相关
证据资料,分别进行审理,按照程序核发《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第十六条 为确保联合检查中对税务违法问题处理规范、统一,国、地税稽查局审
理部门在对检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审理意见和拟作
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告知对方。处理完毕后,应相互传递处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对联合检查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由国、地税稽查局执行部门按照
法定程序分别送达纳税人,并分别组织入库。
第十八条 对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由国、地
税分别移送,对方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联合检查的证据资料应分别整理,装订成册,分别归档。
第五章 日常信息传递
第二十条 国、地税稽查局在日常办理重大案件时,以及在实施案件检查过程中,
发现涉及对方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通报对方,并通过联络小组
统一安排联合办案。
第二十一条 国、地税举报中心在受理涉税举报案件中,凡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
税种,要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务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国、地税稽查局除联合检查的案件外,对各自分别查处的其它重大案
件也应定期(每季度一次)互相书面提供有关查补税款、罚款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三条 联合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和规定,国、地税稽查局之
间相互提供的应予保密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对方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对纳税人进行联合检查处理未结束前,任何一方不得向纳税人或其
他人泄露另一方将要做出的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联合办案的经费按双方参与办案人员的数量或查补税款的多少进行分
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l目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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