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日 苏国税函[2004]357号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
(徐国税发[2004]2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是由华润益斯特亚电力有限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投资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45831万元,经营期限25年。公司主营火力发电和电
力销售,总规划装机容量3600MW,一期工程2×300MW机组分别于
1996年9月和1997年5月建成并投入运营。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追加投资,
二期工程2×300MW机组经国务院[发改能源(2003)240号]批准,二
期工程需追加投资注册资金6亿元人民币,国家商务部商资批[2004]960号
批准同意增资。增资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鼓励类第四类第1条。经徐天华所验字[2004]第59号验证,截止
2004年7月26日,公司已新增到位注册资金3.7亿元,新增注册资本占原注
册资本的比例达到80.73%,其中外方到位注册资金12950万元,占新增到
位注册资金的35%。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就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
免税优惠。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
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
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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