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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338号颁布时间:2004-10-15

     2004年10月15日 苏国税函[2004]33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 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合并纳税的二级成员企业(名单附后),按应 纳税款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成员企业,按应纳税款的40%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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