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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257号颁布时间:2004-07-27

     2004年7月27日 苏国税函[2004]25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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