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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4]122号颁布时间:2004-07-22

     2004年7月22日 宁国税发[2004]122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且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依 003出口信息、电子口岸中心查询的出口信息或出口报关单的有关内容,每月可分 批多次向退税部门申报退税。出口退税凭证暂由出口企业留存,但必须在货物出口 90天内按月收齐有关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必须在货物出口180天内),与原退 税申报资料一一对应装订成册后,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凡未能按期报送或 报送不全的,一律追回已退(免)的税款。    (一)外贸企业根据电子信息申报退税时,申报所属月份的出口货物明细有不同 出口日期的,必须将不同出口日期的出口明细按相同月份进行归集,按出口月份分不 同批次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退(免)税凭证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增值税、消费税分别申报);    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合计表》(仅限分部门核算企业);    6、《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出口申报合计表》(仅限分部门核算企业);    7、相关电子数据。    (二)暂由出口企业留存的出口退税凭证,必须在货物出口90天内按申报批次 (出口月份)收齐下列退税凭证,与原退税申报资料一一对应装订成册后,报送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凡未能按期报送或报送不全的,一律追回已退(免)的税款。    1、出口凭证装订册。内附原《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及出口货物 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国税发 [2004]64号《通知》第二条所列举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装订顺序必须与明细表顺序一致;    2、进货凭证装订册。内附原《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及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 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的规定提供), 装订顺序必须与明细表顺序一致。    (三)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出口180天内按申报批次(出口月份)将出口收汇 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收齐,装订成册,装订顺序必须与明细表 顺序一致。并附原《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凡核销不足的,视同单证 不齐,补征已退(免)的税款。    (四)如果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其电子数据和有关凭证,以及收汇核销单是 在货物出口后90天内同时申报的,出口明细可以不按出口月份分不同批次进行申报。    二、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依据外销发票、003出口信息 和增值税纳税信息申报办理征(免)税。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按月提 供有关法定凭证办理退(免)税正式申报,180天内按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 期收汇证明。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期报送或报送不全的,一律视同内销补征税。    (一)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的当月,必须做销售,并依据外销发票、003出口 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能证明当月出口的资料,向征税机关办理征免(税)申报,并提 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出口商品专用发 票》;支付境外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的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按此申报表序号 装订成册;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 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 税证明》,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    (二)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出口后9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办 理退(免)税正式申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其中内附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国税发[2004] 64号《通知》第二条所列举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 (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提供);    (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口货物发 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及复印件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结 案通知书》;    7、《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8、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三)在办理退(免)税正式申报时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或远期收汇证明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出口180天内按月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 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收齐,装订成册,装订顺序必须与免税明细表顺序一 致。并附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凡核销不足的,视同单证不齐, 补征已退(免)的税款。    三、主管征税机关在受理生产企业的征(免)税申报时,要加强对所附申报资料 的完整性和数据之间的逻辑性进行核查。主管退税机关要加强对出口企业到期应提供 退税凭证的核实和审核工作,凡未能按期报送或报送不全的,一律追回已退(免)的 税款。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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