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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138号颁布时间:2004-07-15

     2004年7月15日 苏国税发[2004]13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 口分局: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 对保障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退(调)库程 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 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退调库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规定   (一)退(免)税申报的期限,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规定严格 执行。   (二)退(免)税申报的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且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依据 003出口信息或出口报关单有关内容,每月可分批多次向退税部门申报退税。生产 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依据外销发票、003出口信息和增值税 纳税信息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   (1)外贸企业主要有以下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   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③《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增值税、消费税分别申报;   ⑤《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合计表》(仅限分部门核算企业);   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出口申报合计表》(仅限分部门核算企业)。   2、生产企业主要有以下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②《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⑤《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原始凭证,具体如下:   (1)允许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B级的出口企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 地方可先行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和退税信用等级良好的出口企业掌握)在电子数据申报 后的两个月内补报退税凭证(“一单一票”)。其中,外贸企业补报“出口报关单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补报“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和出口发票”。 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采取备案管理、年终清算的办法,实行总额控制。   (2)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 税时,在报送电子数据的同时,必须报送“两单一票”(其中,外贸企业报送“出口 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报送“出口报关单(或代理 出口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   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③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 情况的;   ④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是指在2003年6月1日以后办理退 税登记的);   ⑤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 法行为记录的;   ⑥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⑦本通知下发以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   ⑧小型出口企业。   (3)特定退税业务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按现行规定收齐所有要报送的原始退 税资料后,方能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三)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得以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原因,拒 不受理出口企业申报。   二、关于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的规定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的审核,分两种模式,一是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B级的出口企业,实行简易审核程序(即“受理申报-窗口逻辑审核-电子审核-退 税审批-事后凭证齐全审核”),二是对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出口企业以及一 些特定退税业务的企业,实行一般审核程序(即“受理申报-窗口逻辑审核-原始单 证人工审核-电子审核-退税审批”)。采用简易审核程序的,退税部门必须在受理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采用一般审核程序的,退税 部门必须在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具体审核的 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退(免)税申报资料逻辑审核   1、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申报表是否齐全;   2、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申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3、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申报表与其相对应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4、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原始凭证装订是否规范。   (二)退(免)税申报数据电子审核   退税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提供的电子数据后,必须严格按照现 行出口退税规定进行电子审核。具有审核的内容有:   1、外贸企业的审核:   (1)进货信息审核:除另有规定者外,退税机关既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 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也可以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协查信息,然后在 3个月内再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与失控作废增值税发票、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 发票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有问题,必须逐笔进行调查,分别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处理。    (2)出口信息审核:退税机关可自行选择按001出口数据或003出口数据 进行审核。如果选择用003出口数据审核,必须再与001出口数据进行比对,比 对不符的,一律扣回已退税款。   2、生产企业的审核:   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数据与001出口数据进行比对;申报的免税明细 数据与003出口数据进行比对。   3、收汇核销信息的审核: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明细数据,不再与出口收汇核销信息进行比对,但在年 终清算时,对审核已通过的出口明细数据,必须与出口逾期未核销数据进行比对,发 现在收汇核销截止期内,出口企业仍未核销的(不含提供的远期收汇证明)出口货物, 经调查核实后,属于生产企业的,一律视同内销补征税款;属于外贸企业的,扣回已 退的税款。   (三)退(免)税申报原始退税凭证的人工审核:   1、退(免)税申报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报送齐全;   2、报送的退(免)税原始退税凭证先后装订程序是否与报送的申报表一致。   三、关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调库手续的规定   (一)出口退税指标的分配和测算,按照苏财预[2004]36号文件的规定 执行。   (二)出口货物退库手续的办理   对2004年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货物退付的税款,退税机关必须在退税审核 确认后的1个工作日内,且在已分配退税计划额度内,办理退库手续。当月办理的退 库情况必须要在当月金库月报数据和同级计财部门上报的月报数据中反映。   (三)出口货物调库手续的办理   退税机关在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调库计划内办理调库手续。具体计算及免抵调库 均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税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本地 区上月应调“免抵”税额通知计财部门,各级退税部门必须在每月25日前办理完毕 上月“免抵”税额的调库手续。当月办理的免抵调库数据必须在当月金库月报数据中 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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