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193号颁布时间:2004-05-31

     2004年5月31日 苏国税函[2004]19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建立总局提出的监控机制、预警 机制、报告机制和通报机制的具体方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监控机制    请各地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将构成省辖市上一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50%的前列各企业纳入重点税源进行监控;对处于减免税优惠期并且构成省辖市上 一年度涉外企业利润总额50%的前列各企业、构成省辖市上一年度涉外企业亏损总 额50%的前列各企业,以及构成省辖市上一年度涉外企业销售总额50%的前列但 未进入上述利润和亏损大户范围的各企业也应纳入监控范围。对于纳入监控范围的企 业,各地应分户建立电子台帐,台帐数据主要从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及STAS 系统中获取,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财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有关信息。    二、预警机制    各地对列入重点税源的企业要加强跟踪管理,预测、分析其变化趋势:一是利用 历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掌握企业所得税发展趋向;二是结合省局每年 发布的99个行业15项(今年为33项)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其税收风险;三 是对出现异常的重点税源户,各地要通过审核评税、涉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及 时深化对企业情况的分析。各地应形成申报、审核评税、涉外税务审计和反避税等环 节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重点税源管理机制,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三、报告机制    各地季度(含月份)申报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要与计财处统计数据一致)比 上年同期增减达20%以上的,以及列入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户,其季度或月份缴纳 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比增减20%以上的,要逐户分析影响所得税变动的原因、 相应数据变化及趋势分析、预测,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8日内通过FTP书面上报省 局,季度涉外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仍按原规定上报。请各地于六月底之前将纳入监控 范围的企业名单通过FTP上报省局。为了对企业相关资料保密,请各地在上报企业 名单和分析报告时加密,并将密码通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四、通报机制    省局将定期对各地监控、预警和报告机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收入分析的质量和时 效性进行通报,请各地认真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做好涉外企业 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