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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211号颁布时间:2004-06-16

     2004年6月16日 苏国税函[2004]21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 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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