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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107号颁布时间:2004-06-11

     2004年6月11日 苏国税发[2004]10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4年5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下同)的货物,在2004年9月30日前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手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 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的规 定,2004年5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6月1日以后 开具的,在申报退税时仍需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 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各级征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开具,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要求。   二、为加快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进度,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 关出口,且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依003出口信息、电子口岸中心 查询的出口信息或出口报关单的有关内容,每月可分批多次向退税部门申报退税。生 产企业在货物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依据外销发票、003出口信息和增值税纳 税信息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纸质申报表及 相关电子数据按以前我省有关规定不变,总局通知中要求提供的纸质凭证,应在申报 退税的同时提供,纳税信用等级好的出口企业也可以在申报退税之后提供,但必须在 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提供,装订顺序必须与明细表顺序一致。凡在规定 期限内未能按期报送或报送不全的,属于外贸企业的一律追回已退税款,属于生产企 业的一律视同内销补征税。   三、各地退税部门在接受出口企业申报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 退税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审核配置调整为90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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