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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虚开发票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宁国税函[2004]68号颁布时间:2004-05-20

     2004年5月20日 宁国税函[2004]68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虚开发票增值税问题的批 复》(苏国税函[2004]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虚开发票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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