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规程的通知
杭地税计[2004]213号颁布时间:2004-05-20
2004年5月20日 杭地税计[2004]213号
局属各税务分局:
现将《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推进税费征收入库电子化,方便纳税人
缴纳税费,提高税费缴纳入库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一户通”电子缴税,是指征收机关以电子信息为媒介,将纳
税人缴税、缴费信息通过杭州金融清算中心“一户通”系统发送给纳税人开户银行
(包括农村信用社,下同),纳税人开户银行据此信息并按照纳税人的委托付款授权、
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收款协议,在纳税人指定的帐户划收税款,并解缴到收
款国库的缴税方式。
第三条 “一户通”电子缴税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电子转账方式实现税、费
的征缴入库,其业务处理应遵守《支付结算办法》、《杭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
规定》、《浙江省“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一户通”电子缴税的推广及协议签订
第四条 管理一科、管理二科、管理三科负责“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的宣传,向
纳税人解释协议签订方法、扣缴税费方式及如何开具《完税凭证遗失(已完税)证明》,
并做好推广工作。
第五条 推广过程中,申请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原则上必须实行电子缴
税,签订《杭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和《杭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
付款授权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授权书);采用其他申报方式的企业,使用何种缴
库方式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第六条 纳税服务科负责协议书和授权书的发放、回收,协议书信息的录入、修改、
重签、作废;出具完税证明;协议书、授权书的整理和归档。
(一)纳税服务科在收到协议书和授权书时,将协议书中的税号与授权号录入
TF2000中,并同时核对相关的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帐户名与税务登记名等信
息,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
(二)实行电子缴税的纳税人如果其企业名称或开户银行或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的,
必须重新签订协议书;重签协议书时,原协议书将自动作废。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
关的,不需重签协议,原协议信息继续有效。
(三)电子缴税的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自行缴库的,需向纳税服务科提出申请,
填写《暂停(恢复)电子缴税申请表》,申明暂停期限或终止理由,经审核同意后,
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变更采用其他缴税方式。属于暂停“一户通”电子缴税方式的纳税
人,暂停期满后,系统自动转为电子缴税纳税人。处于暂停期限内的电子缴税纳税人
也可以向纳税服务科申请提前恢复电子缴税。
(四)纳税服务科在办理纳税人注销手续时,负责将实行电子缴税的纳税人签订
的协议书进行作废处理。
(五)纳税服务科负责定期核对预算级次正确性,特别是所在片区和预算级次的
一致性,如所在片区为市级的,预算级次不能为“县(市)级”,所在片区为区级的,
预算级次不能为“地市级”,体制调整后不能发生省级预算收入等。发现不一致的应
尽快联系相关部门确认并更改。
(六)按照《杭州市“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服务
科每月20日前,以E_mail形式将税务机关确认录入的新增纳税人信息通过金融清算
中心转发到相关扣款银行,供扣款银行进行一致性校验,以保证“一户通”电子缴税
信息的准确性。如有必要,可以将所有协议信息发送至银行核对。
(七)在纳税人因未收到或保管不善等遗失电子完税凭证,提出开具已完税证明
申请时,开具《遗失完税凭证(已完税)证明》。
第三章 “一户通”电子缴税企业的申报和开票
第七条 纳税服务科在征期内受理正常申报时,根据TF2000系统缴款方式的
提示,区分纳税人是否采用电子缴税方式,如果该纳税人采用电子缴税方式,并且协
议书在有效期内,则只作申报操作,不必开票。
第八条 纳税服务科每天下班前必须核对申报未开票记录,确保申报信息的完整正
确,避免数据库中存在非电子缴税企业申报未开票数据。
第九条 采用电子缴税方式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各税务分局应在省局批
复同意后即作申报处理,但不必开具税收缴款书。延期缴纳税款将在缓缴期满前一天
发送电子扣款信息进行扣缴。
第十条 受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委托,杭州金融清算中心负责《电子转账专用完
税证》的开具(不包括非企业纳税人与双定户),并交换传递至纳税人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非企业纳税人与双定户需要完税凭证的,可凭扣税存折等向纳税服务科
申请开具《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服务科开具完税证时,纳税人应在换开台账
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如纳税人因未收到或保管不善等遗失电子完税凭证的,可凭“一户通”
扣款凭证、或扣税存折向纳税服务科申请开具《遗失完税凭证(已完税)证明》。
第十三条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处统一负责管理清算中心电子完税凭证的领
取、保管、发放、结报和缴销等工作。
第四章 “一户通”电子缴税数据的传输与处理
第十四条 计财信息科负责在下午3:00之前通过TF2000生成应扣款信息,
发送至清算中心,并记录发送的数据笔数与税款数。发送前要对国库与所在片区、预
算科目进行校验。数据在没有接收上一次信息并销号前不允许发送。
第十五条 计财信息科负责在发送扣款信息次日上午11:00之前通过
TF2000接收上一次扣款信息并销号,并记录接收的数据笔数与已扣税款数,并
将扣款失败记录的原因保存下来。
第十六条 计财信息科应每天与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区支库和市国库经收处进行对
账,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发生差错的,按发生差错方更正原则,通知国库部门或及时
开具《国库更正通知书》予以更正。
第五章 “一户通”电子缴税企业的催报催缴
第十七条 对未申报的“一户通”电子缴税企业,按照ISO9000《催报催缴
管理作业指导书》要求实行催报工作。
第十八条 对扣款失败的“一户通”电子缴税企业,纳税服务科应每日根据核对、
修改,并按照ISO9000《催报催缴管理作业指导书》实施催缴工作。
(一)由于各商业银行未及时将企业相关信息录入或录入信息有误,造成扣款不
成功时,负责联系各商业银行管辖行督促开户银行及时录入、修改相关信息。
(二)由于纳税人变更开户行、帐号造成扣款不成功时,负责联系企业督促其进
行协议书、授权书的修改或重签。
(三)由于各商业银行因计算机系统改造升级等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时,负责联
系各商业银行管辖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确定解决办法。
(四)由于企业帐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扣款不成功时,负责联系企业进行催缴,
对超过限缴期限的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对两个月以上未入库的“一户通”电子缴税企业,由纳税服务科提供企
业清册,转管理一科、管理二科、管理三科负责进行催缴工作。
第六章 “一户通”电子缴税企业的退库处理
第二十条 “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征收税款退库审核范围:
(一)纳税服务科负责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数据传输故障造成误收
退税的审核;
(二)管理一科、管理二科、管理三科负责以下退库的审核
一是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调整政策和调整税率退税;
二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退税。
第二十一条 计财信息科负责审核“一户通”电子缴税退库的预算级次。
(一)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共享比例分别从中央库和地方库退付;
(二)省级收入从省级库中退付;
(三)省市共享收入按共享比例分别从省级库和地方库中退付;
(四)市级或区级收入分别从市库或区库中退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征收税款的退税,纳税服务科、管理
一科、管理二科、管理三科按退税审核范围负责退税文书的审批,按正常退税手续批
复。原要求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的,可改为以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银行扣税回单复
印件替代。
第二十三条 计财信息科根据批复生效后的文书,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同时
审核纳税人的开户行和帐号。
第二十四条 退库因资料不正确不能退付到对应帐户的,计财信息科负责进一步核
对退库信息,涉及管理科职责范围应及时退回管理科复审。
第七章 “一户通”电子缴税企业的资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协议书、授权书、《遗失完税凭证(已完税)证明》、《暂停(恢复)
电子缴税申请表》、纳税人换开《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台账及相关的电子信息由纳
税服务科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归档。
第二十六条 杭州金融清算中心发送的已清算税款明细信息文档(带电子签章)由
计财信息科负责核对并定期刻录光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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