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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160号颁布时间:2004-04-28

     2004年4月28日 苏国税函[2004]160号 南京、苏州、无锡、南通、镇江、扬州、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2004]437号)精神,同意中远集团向其所属企业(详见 附件)收取管理费。所属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 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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