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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常地税发[2004]29号颁布时间:2004-03-05

     2004年3月5日 常地税发[2004]29号 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政 办发[2002]142号)、市政府关于《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 发[2000]55号)、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常 财社[2004]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市区医疗保险费从2004年3 月起正式由地税征收,为确保市区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顺利开展,现结合我 市实际情况,就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明确如下:   一、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对象、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 系的所有职工,退休(职)人员,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的人员,可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对象,须按时足额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依据及包括的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职工工资总 额的8%缴纳,职工按上年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二)个人缴纳医疗救助基金。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同时都要全员 参加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   (三)单位缴纳公务员补助金额。按在职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 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三、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   (一)医疗保险费参保户管的管辖。根据“税费同步,征管合一”的要求,医疗 保险费参保户管基本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辖。   凡参保单位中已办理登记的,由市局匹配相应的征管代码;如没有税务登记的, 市局将户管转至辖管分局,由分局匹配相应的临时征管代码。分局于每月13日、 19日及时接收户管信息。   各分局之间户管调整于每月底报市局税政二处进行调整。   (二)医疗保险费征缴的基本程序   1、征缴依据。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依据由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医保中心于每月 15日、20日前将已参保单位的征收信息传递给地税。   2、征缴数据的传递。市局计财处接到应征信息后即分发传递至各税务分局,各 税务分局应及时做好接收工作。   各税务分局接收到应征信息,加上当月的清欠要求,及时将应征电子信息通过市 局计财处发送至有关银行,有关银行在其帐户上划缴,分局根据银行返回的征收信息 核对无误后,及时记入有关帐户进行核算。对未提供银行帐号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 位将医疗保险费解入指定的帐户,分局收到后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江苏省社会 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3、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参保单位中各企业单位原则上在指 定的金融机构(交通银行)开设医疗保险费预储专户,每月15日前在其预储专户中 备足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事业等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银行帐 户及帐号,并备足资金,以便银行从其帐户中进行划缴。   缴费单位必须每月25日前将医疗保险费缴清,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通知后仍不缴纳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 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同时欠缴期内暂停该单位及其职工享受医疗保险 待遇,在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四、医疗保险费征缴中的票证管理、会计核算和统计报表详见(常地税二 [2000]15号)。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体干部务必以强烈的使命感、高度的责任感抓好 医疗保险费征管工作,大力征收,大力催缴,想方设法,确保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率在 98%以上。   (二)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做好医疗保险费改由地税 征收的宣传工作。   (三)如在征收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税政二处联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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