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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126号颁布时间:2004-04-02

     2004年4月2日 苏国税函[2004]126号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韩国产业银行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淮国税发 [2003]83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357号批复如下:   韩国产业银行于2002年9月与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合同编 号:0209100300101),贷款9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关于 韩国产业银行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产业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 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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