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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苏财税[2004]17号颁布时间:2004-03-03

     2004年3月3日 苏财税[2004]1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 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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