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5日 苏国税发[2004]4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
社联合社、江苏省邮政储汇局:
现将《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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