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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111号颁布时间:2004-03-19

     2004年3月19日 苏国税函[2004]11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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