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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长风机械有限公司上交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102号颁布时间:2004-03-16

     2004年3月16日 苏国税函[2004]102号 南京市、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 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55号)的规定,金城集团有限 公司(511厂)、苏州长风机械有限公司(171厂)向其总机构中国航空工业第 一集团公司分别上交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400万元和40万元,并予以税前 扣除。凡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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