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88号颁布时间:2004-03-08

     2004年3月8日 苏国税函[2004]88号 南京、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华扬液碳字 [2003]第28号)。根据我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168号)及《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 批办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6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 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21 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 理费80万元,其中:泰兴二氧化碳厂79万元,南京二氧化碳销售站1万元。其所 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 予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计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