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71号颁布时间:2004-02-24
2004年2月24日 苏国税函[2004]71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
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165号)精神,同意中国南光进出口
总公司所属企业江苏南光进出口公司上缴总机构管理费30万元。其在标准以内上缴
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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