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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427号颁布时间:2003-11-17

     2003年11月17日 苏国税函[2003]42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2003年度 税前列支工资 额度的报告》(苏电实财务[2003]173号)申请,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苏 国税发[1999]340号)的规定,现将江苏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 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额 以《关于下达江苏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工资总额扣除标准的通 知》(苏国税函[2003]162号)规定的扣除标准为基数,其增长幅度在“两 个低于”范围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予纳税调整。    二、江苏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额按前 条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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