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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宁国税函[2004]9号颁布时间:2004-02-03

     2004年2月3日 宁国税函[2004]9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要求和我市 实际,现将我市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 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 发[2003]24号)有关精神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的顺利进行,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 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领 导,及时部署落实,组织协调,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 归还以及陈欠退(免)税款的贴息工作。各单位必须层层把关,确保清算上报数据特 别是结转到2004年应退(免)未退(免)税款的准确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的发生。    三、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范围为:2003年1月1日至 2003年12月31日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确定是否为2003年报关出口 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根据省局对2003年清算数据统计上报的具体要求,2003年出口货物 退(免)税清算期时间范围确定为: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4月10 日止。    五、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在对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 情况进行全面核对的基础上,对2003年已出口未收齐退(免)税单证情况报主管 退税机关进行清算备案(已办理征免税明细申报数据)。逾期未备案的,进出口税收 管理分局不再受理生产企业的清算备案申请。    六、生产企业应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已收齐退(免)税单证的 2003年出口货物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行退(免)税申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C类生产企业在2004年1 月15日以前尚未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也可以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免抵退 税申报,申报的所属期为“200312”,在“外汇核销单号”栏填写9位核销单 号并在后加填字母“W”[没有纸质核销单的核销单号应为《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 专用)》“批准文号”上的9位号码]。未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退税申报在单 证齐全申报的后面顺序录入,并将原始凭证另行装订。    生产企业必须在2004年2月15日至3月31日期间申报2003年已清算 备案的出口货物。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0313”,可以多次申报,其审 核通过的免抵退税按现有规定处理。    清算结束后,对生产企业尚未申报免抵退的出口货物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出 口货物,按现行规定补税。    七、外贸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2003年出口货物, 不再进行清算备案,主管退税机关也不再予以办理退税。对2004年3月31日因 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收回的,在其他退税凭证齐全的情况下,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退税,但申报所属期统一规定为“200312”,申报的批次为“10”。    八、对A、B类出口企业在2003年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在2004年 3月31日前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申报中未提供 的出口退税凭证按原申报顺序装订成册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查,审核无误后进出 口税收管理分局留存。    九、出口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清算调查表》 (附表一,一式两份),特准退税企业或货物要填《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附表二,一式两份)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一份、留存一份(所报表格根 据文件所附表格式复印,使用A4纸),生产型企业报主管县局(区局)、分局(局); 外贸企业直接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各主管县局(区局)、分局(局)于4月2日 前将生产型企业上报的《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清算调查表》和《特定企业退(免)税清 算表》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按填表要求,填列《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数据采集表》(附表三),并将采集数据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 生成电子数据,于2004年4月15日前,连同清算报告、本地区企业代码一并上 报省局。    十一、清算工作结束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及时将清算情况向企业反馈,税 务机关核定的应退税额、实退税额、结转数据等应与企业统计数据核对一致。核对不 一致的,要查找原因,分清情况,及时纠正。    十三、各级国税机关在清算过程中,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 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 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 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 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 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件审核 审批办理退税。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 格是否正确;    (五)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六)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 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 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七)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 备案;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八)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十四、清算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分工。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负责清算工作的统一布署和政策的解释;对外 贸企业直接开会布置,负责接收外贸企业的《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清算调查表》和《特 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对生产型出口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主管分局负责 召集,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派员到各主管分局(局)、县(区)局进行辅导。    (二)各主管分局(局)、县(区)局负责所管辖生产型出口企业清算会议的通 知和会场的安排,以及生产企业上报的《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清算调查表》和《特定企 业退(免)税清算表》的接收,并将其统计造册、上报。    (三)2003年12月31日之前,各单位要完成对出口企业的清算布置, 2004年3月31日之前,根据分工,督促所辖企业上报《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清算 调查表》和《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并于2004年4月2日之前,将已申 报清算的企业(上报清算表的企业)和未办理清算的企业分别列出清单(未办理清算 的企业要说明原因),随同接收到的清算表一并上报至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    (四)根据上级要求,出口退税的清算面必须要达到100%,各单位在对所辖 企业布置时,一定要通知到户,何时何人通知、出口企业是何人接通知均要有记录, 对未通知到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以明确责任。清算开会布置时,要做好会议签到, 对因故未参加清算布置的企业,要列出清单,说明原因,于2003年12月31日 前报进出口处。  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 通知    2、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清算调查表(略)    3、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4、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数据采集表及填表说明(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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