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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458号颁布时间:2003-12-11

     2003年12月11日 苏国税函[2003]458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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