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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IC卡售油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3]363号颁布时间:2003-09-22

     2003年9月22日 苏国税函[2003]363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加油IC卡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苏财[2003] 64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请示》中所述方案(一), 并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你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省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市公司)设立的加油IC 卡省、市售卡中心,分别为省、市公司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也 不得单独领购发票。    二、省、市公司应建立IC卡用户档案,并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和普通发票 用户。凡申请购卡人能够提供与其单位或个人名称相对应的、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可将其确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否则,只能确定为普通 发票用户。    三、省、市公司向用户发售加油IC卡的业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省 售卡中心及其代售网点销售的加油IC卡应纳的增值税,由省公司统一向其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省辖市售卡中心及其代售网点销售的加油IC卡应纳的增 值税,由各省辖市公司统一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省、市公司在对加油IC卡充值时,向普通发票用户开具普通发票,向增值 税专用发票用户开具收款收据,所收款项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账务处理,并与其他业务 分开核算,不征收增值税。    五、增值税发票用户持卡加油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售卡单位可根据 其加油卡回笼记录和所提供的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六、对购卡时被认定为普通发票用户,以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持卡人,持卡加油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售卡单位首先应根据其所提供 的与其名称相对应的、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对其档案信息 进行维护,并收回原开具的普通发票,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后开具相同金额的收据, 然后按加油卡回笼记录,对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对其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以后 (含认定当日)的加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以前实 际发生的持卡加油业务,可为其开具普通发票。    七、省、市公司所管理的加油站向加油IC卡用户售油时,即确认销售,应按有 关规定纳税,且不得向加油IC卡用户再开具发票。非省、市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 税的加油站应按月根据IC卡加油记录向所在地市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 结算。省、市公司在收到加油卡回笼记录时应及时确认销售,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加油IC卡用户清户退款时,普通发票用户卡上有未消费金额的,原售卡单 位可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但不得抵减增值 税计税销售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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